(2016)青25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余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757号原告汪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燕,青海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玛旦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先 巴 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