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鲁丽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324号申请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行别营工业区。被申请人寿光市鲁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鲁丽工业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市鲁丽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鲁丽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鲁丽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345元,由申请人河北华伦线缆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