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红与冯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冯大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907号原告:谢红。被告:冯大宏。原告谢红诉被告冯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谢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谢红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