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牛亚琴与雷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亚琴,雷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4民初1179号原告:牛亚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浪,男。原告牛亚琴与被告雷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亚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唤,被告雷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亚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份,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西部驾校从事财务兼业务员,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自2014,被告因经济紧张为由开始拖欠原告工资,截止2015年8月30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8000元,并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并约定半年后支付,但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雷浪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牛亚琴诉至本院称被告雷浪欠其28000元劳务费未付,并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牛亚琴人民币28000元整.贰万捌元整2015.8.30雷浪。2016年7月19日,原告以被告未向其支付劳务费28000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因被告缺席,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牛亚琴向被告雷浪提供劳务,被告雷浪理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现被告雷浪未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劳务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牛亚琴请求判令被告雷浪支付劳务费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付。被告雷浪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牛亚琴劳务费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雷浪负担。因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雷浪应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牛亚琴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