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舒春与洪华萍,重庆市南岸区金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春,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汤继成,洪华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春,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1栋写字楼23层办公1,组织机构代码568717880。法定代表人:李旭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敬民,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汤继成,男。原审被告:洪华萍,女。上诉人舒春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金小贷公司)、原审被告汤继成、洪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7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6)渝05民终5389号《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舒春补交上诉费10971元,舒春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舒春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舒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