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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建州与漳县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州,漳县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357号原告:胡建州,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漳县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珂,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个体建筑商,住江苏省盐城市。原告胡建州与被告漳县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胡建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州因被告XX下落不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胡建州负担。审 判 长  赵建中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沛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