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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程从旺与方世缓、苏州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从旺,方世缓,苏州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866号原告:程从旺。被告:方世缓。被告:苏州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商业街4幢117室。法定代表人:王成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09-119号东吴大厦1幢1401、1501室。负责人:钱寥。原告程从旺与被告方世缓、苏州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世缓、苏州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从旺申请撤回对被告方世缓、苏州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从旺撤回对被告方世缓、苏州坦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从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成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