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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马忠英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779号之一原告马忠英,男,回族,生于1979年3月2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友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宏,青海省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英诉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忠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王 文 辉审 判 员 韩 忠 志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