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被执行人于正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李学峰,于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学峰,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正良,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李学峰、于正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以(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正良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正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正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正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正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正良的银行存款1560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