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李学凌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95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李学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59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运锐,该行员工。被告:李学凌,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诉被告李学凌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