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新霞与黄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新霞,黄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898号原告:申新霞,女,47岁,汉族。被告:黄平,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原告申新霞诉被告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申新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新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申新霞负担。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