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小帅、刘岩岩其他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小帅,刘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621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君培,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吕小帅,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岩岩,女,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申请执行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不全,待补充材料后仍可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顾国安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