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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同盟服饰有限公司与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同盟服饰有限公司,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710号之一原告:台州市同盟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866511146。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开发区惠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毛秉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0400006904。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经济开发区枫南东路。法定代表人:阮卜秀,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同盟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同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0.50元,财产保全费788元,合计1648.50元,由原告台州市同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