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55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胡丽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胡丽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5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248-8。负责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继伟,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丽滨,女,香港人,1978年11月08日生,住昆山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胡丽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2元,减半收取47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沈明坤人民陪审员 周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