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冯国平与朱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平,朱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敦煌市。被执行人:朱会萍,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敦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平与被执行人朱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会萍未主动履行,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会萍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劵投资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朱会萍已被列为失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