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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449号原告叶某,女。法定代理人康某,女,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奚某,组长。原告叶某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某村二组村民,2016年7月,被告某村二组向本组村民发放了商业街房屋租赁款每人1890元,但原告作为本组村民未享受到同等待遇,被告未给发放。现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商业街房屋租赁款18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康某系某村二组村民,2014年2月24日原告户口随其母自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迁至西安市灞桥区某村二组。2015年9月被告向本组村民发放商业街房屋租赁款1900元,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原告起诉后,经判决原告获得该商业街房屋租赁款。2016年7月,被告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了商业街房屋租赁款1890元,未向原告发放,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户口本、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某村二组商业街房屋租赁款分配清单、(2016)陕0111民初0020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母亲为被告村组村民,原告户籍已随母迁至被告村组,原告作为某村二组的村民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业街房屋租赁款189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叶某商业街房屋租赁款1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李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