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民初8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增法与侯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增法,侯建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200号原告胡增法,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建光,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增法与被告侯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增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增法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