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林松与牛永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林松,牛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78号申请人:杨林松,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牛永江,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人杨林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牛永江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的重型货车。申请人缴纳了一定担保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牛永江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的重型货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林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