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田继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继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75号罪犯田继云,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新都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继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田继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继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继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其月消费达348元,属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建议降低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继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5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