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8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葛国华与瑞昌市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国华,瑞昌市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698号原告:葛国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郓城县人,经商,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松,瑞昌市码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昌市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码头镇新风村黄岭坡(原陶瓷基地内)。法定代表人陈仕波。原告葛国华与被告瑞昌市锦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葛国华负担。审 判 长  章俊棋人民陪审员  朱巨图人民陪审员  方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