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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存银、李素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存银,李素叶,蒋丽红,张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856号之一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76278B。法定代表人:高剑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英,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存银,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素叶,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蒋丽红,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碎芬,女,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存银、李素叶、蒋丽红、张碎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95元、减半收取计2997.5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