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民初5216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被告:葛某1,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王某诉被告葛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葛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认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葛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3、南海小区26幢401室租住处由原告及女儿暂时居住至租住期满;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2007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女儿。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预赌博,不务正业谎话连篇,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我曾经的确有过赌博行为,但为了家庭早已认识错误痛改前非。目前做物流工作,并非原告所说不务正业谎话连篇。原告一直迷恋网络小说,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工作,我忙于工作也许对家庭疏于照顾也是不得已,所说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不是事实,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葛某2,现年7岁。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负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依据,本案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目前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互信。综上,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