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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8223号原告:朱某,男,197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69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