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伟与徐胜德、聚鹰红砖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徐胜德,聚鹰红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财保50号申请人刘伟。被申请人徐胜德,现年约55岁,个体户。被申请人聚鹰红砖厂,住所地榆阳区。负责人徐胜德。申请人刘伟与被申请人徐胜德、聚鹰红砖厂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聚鹰红砖厂榆阳区财政所长城路办事处即将支付被申请人徐胜德的拆迁补偿款1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聚鹰红砖厂在榆阳区财政所长城路办事处即将支付被申请人徐胜德的拆迁补偿款1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任玉莲审判员 吕修来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