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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王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国,王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卫国,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王泽安,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国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卫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