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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许明,陈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940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三明,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赵许明,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会,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许明、陈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孙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