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山县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维、朱先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县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维,朱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汇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498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维,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朱先红,私营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执148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先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