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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梅榆与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榆,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492号原告:梅榆。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许文林宇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榆与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榆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梅榆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习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惠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