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梅榆与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榆,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492号原告:梅榆。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许文林宇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榆与被告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榆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梅榆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习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惠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