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远与马啟锋、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远,马啟锋,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853号原告:许远,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钟舜,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啟锋,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邹华,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许远与被告马啟锋、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远以拟与被告马啟锋、邹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远负担。审判员 沈华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