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岐与王森远、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岐,王森远,欧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岐,女,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再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森远,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欧阳艳,女,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林岐与王森远、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王森远名下的闽DG52**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王森远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莲景二里12号605室的房产,本院(2016)闽0206执309号案件正在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王森远、欧阳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林岐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王森远、欧阳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岐的债权为4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8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