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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友裕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顺丽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友裕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顺丽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833号原告:广西南宁友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10+1商业大道42号楼36号。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明,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顺丽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东路99号汽车维修车间。法定代表人:曾丽娜。原告广西南宁友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顺丽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友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友裕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友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惠云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人民陪审员  梁志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