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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福与苗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男,被执行人苗森,男,王福与苗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吉0382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前赔偿王福各项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苗森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