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0104行初33号原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忠民。委托代理人汪玉峡。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白青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委托代理人白银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审 判 长 董晓冬审 判 员 韩占华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 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