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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5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本溪市溪湖区河西天桥附近,被告人姜某某以260元的价格将0.3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车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姜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人车某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溪刑初字第68号,释放证明书,现场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审讯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能够坦白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兰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朱贵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