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山为与被告金林、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山,金林,李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045号原告刘明山,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金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李永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山诉被告金林、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山于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刘明山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