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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山为与被告金林、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山,金林,李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045号原告刘明山,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金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李永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山诉被告金林、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山于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刘明山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