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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薛涛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涛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762号罪犯薛涛,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肄业,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涛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4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薛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3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0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却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获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薛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