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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郎兴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郎兴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631号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州区西大街(恒基地产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郎兴旭,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烈霞,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郎兴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