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陆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128号原代: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中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小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晴,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陆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峰,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14日,原告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思航人民陪审员 张丹丹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