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施学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施学明,陆万慧,施学军,秦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99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陈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施学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施学明,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陆万慧,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施学军,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被申请人:秦加梅,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施学明、陆万慧、施学军、秦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施学明、陆万慧、施学军、秦加梅银行存款5202092.74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豪电气有限公司、施学明、陆万慧、施学军、秦加梅银行存款5202092.74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