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康辉防护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康辉防护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王庭国,郝晓琴,朱家德,XX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南侧恒地永福家园金桂苑1#广场101-1、101-2,组织机构代码58153754-2。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康辉防护用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镇街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05830-0。法定代表人:王庭国,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丰镇民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756548-4。法定代表人:郝晓琴,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王庭国,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郝晓琴,女,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朱家德,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XX新,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康辉防护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德电工有限公司、王庭国、郝晓琴、朱家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康辉防护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在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拥有天石国用2006第002号、房地权天石2005字第011号土地房屋,被执行人朱家德、郝晓琴在天长市永福东路天一城市花园51幢2室共同共有天国用(2013)第001051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土地房屋,被执行人朱家德在天长市新河北路133号拥有天变国用2009第121号、房地权证天变2009字第100号土地房屋,被执行人王庭国和妻子王宗英在天长市杨村镇建设路47号共同共有天国用(2015)第002449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土地房屋和在天长市东外街道石梁东路北侧共同共有天国用(2015)第002442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土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康辉防护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在天长市石梁镇石街社区拥有的天石国用2006第002号、房地权天石2005字第011号土地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朱家德、郝晓琴在天长市永福东路天一城市花园51幢2室共同共有的天国用(2013)第001051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土地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朱家德在天长市新河北路133号拥有天变国用2009第121号、房地权证天变2009字第100号土地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庭国和妻子王宗英在天长市杨村镇建设路47号共同共有的天国用(2015)第002449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土地房屋和在天长市东外街道石梁东路北侧共同共有的天国用(2015)第002442号、房地权证天字第××号土地房屋。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