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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1224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金,平乐县二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275元退回原告陈某。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海英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