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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莫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莫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莫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审原告莫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虎审判员 肖玉玲审判员 汪 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婵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