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秦东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铭达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铭达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270号原告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01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铭达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邹金薇。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东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铭达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东于2016年10月14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东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秦东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熊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睛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