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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永吉诉陈清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吉,陈清法,陈碧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165号原告:黄永吉,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斌,福建柳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清法,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碧超,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永吉诉与被告陈清法、陈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永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黄永吉以欲与陈清法、陈碧超协商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永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黄永吉负担。审判员  杨昌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振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