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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栾春阳与李慧娟、赵忠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春阳,李慧娟,赵忠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民初1092号原告:栾春阳,住吉林省长春市上台花园B区。被告:李慧娟,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赵忠爽,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原告栾春阳与被告李慧娟、赵忠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春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慧娟、赵忠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栾春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慧娟、赵忠爽赔偿栾春阳鉴定费5509元、车辆贬值损失17239元,共计2283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李慧娟驾驶赵忠爽的×××号小型客车,在柳影南路与杨娜驾驶的×××号小型客车(所有人栾春阳)相撞后,又与停靠在路边的李光华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裴福民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方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慧娟负全部责任,杨娜、李光华、裴福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栾春阳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栾春阳车辆的保险公司已经将修车款代为赔偿给栾春阳。对于车辆的鉴定费及车辆贬值损失,二被告至今未予赔偿。。李慧娟、赵忠爽未作答辩。栾春阳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李慧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娜无责任,李光华无责任,裴福民无责任。2、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贬值损失),证明受损车辆贬值损失17329元。3、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栾春阳支付车辆鉴定费4643元及车辆贬值鉴定费866元,共计5509元。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栾春阳系车籍所有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李慧娟驾驶赵忠爽的×××号小型客车,在柳影南路与杨娜驾驶的×××号小型客车(所有人栾春阳)相撞后,又与停靠在路边的李光华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裴福民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方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慧娟负全部责任,杨娜、李光华、裴福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栾春阳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栾春阳车辆的保险公司已经将修车款代为赔偿给栾春阳。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栾春阳受损车辆进行贬值鉴定,鉴定结论为贬值17329元。鉴定费866元。车损鉴定费4643元,但无车损鉴定结论证据。本院认为,栾春阳受损车辆已维修完毕,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已代为赔偿给栾春阳。栾春阳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保护。关于车损鉴定费的诉请,因栾春阳未能提供车损鉴定结论,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栾春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260元,由栾春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景泉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于立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