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30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贵州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欧正中、欧明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明方,欧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0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山,贵州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明方,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欧正中,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贵州省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欧明方、欧正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欧明方、欧正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正中、欧明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明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台江县支行的账户内存款柒万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整(¥758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学仁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