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魏春军与冯永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军,冯永亮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934号之一申请人:魏春军。被申请人:冯永亮。申请人魏春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案号为(2016)鲁0724民初3376号一案中,用于赔偿被申请人冯永亮的赔偿款3000元。申请人提供现金6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案号为(2016)鲁0724民初3376号一案中,用于赔偿被申请人冯永亮的赔偿款30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魏春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