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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魏春军与冯永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军,冯永亮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934号之一申请人:魏春军。被申请人:冯永亮。申请人魏春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案号为(2016)鲁0724民初3376号一案中,用于赔偿被申请人冯永亮的赔偿款3000元。申请人提供现金6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案号为(2016)鲁0724民初3376号一案中,用于赔偿被申请人冯永亮的赔偿款30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魏春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