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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53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兰英、徐明宏等与杨海洲、陆义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英,徐明宏,徐明凤,徐秀珍,吴秀干,杨海洲,陆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53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吴兰英,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明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明凤,居民。申请执行人徐秀珍,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秀干,居民。被执行人杨海洲。居民。被执行人陆义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兰英、徐明宏、徐明凤、徐明珍、徐秀干与被执行人杨海洲、陆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海洲、陆义荣价值119000元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海洲、陆义荣价值119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