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孟蕾与刘宁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孟蕾,刘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财保56号申请人王孟蕾,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广立,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宁波,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大武口区。申请人王孟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宁波在中国工商银行大武口区永乐路支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刘宁波在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凯旋支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孟宪梅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恒产城市今典*幢*座*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房屋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孟蕾与被申请人刘宁波于2013年9月23日登记结婚,申请人王孟蕾提交《宁夏第五人民医院急诊病历》以证明被申请人刘宁波婚后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申请人王孟蕾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申请人刘宁波有随时转移夫妻共同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大武口区永乐路支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与在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凯旋支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宁波在中国工商银行大武口区永乐路支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二对被申请人刘宁波在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凯旋支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三、对担保人孟宪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恒产城市今典*幢*座*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冻结期限叁年,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4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刘宁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海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