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心钦与被告林振忠、王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钦,林振忠,王丽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956号原告:陈心钦,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福建灜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振忠,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王丽香,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陈心钦与被告林振忠、王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心钦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被告林振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林振忠偿还陈心钦款项3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振忠承担。诉讼过程中,陈心钦申请追加王丽香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林振忠、王丽香偿还陈心钦款项3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林振忠陆续向陈心钦采购“特步-XTEP”品牌运动鞋、服装等体育用品。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3月18日林振忠共欠陈心钦货款350000元,由林振忠出具《欠条》对前述欠款事实进行确认,并保证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余款250000元在2015年农历春节前还清。因上述欠款发生于林振忠、王丽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林振忠、王丽香共同承担。林振忠辩称,其自2002年开始在福鼎销售特步产品。在出具案涉《欠条》时,是与陈仁智口头约定,先签欠条,款项之后再清算。之后,未向陈心钦支付款项,与陈心钦协商通过以货抵债也无果。2016年1月18日,秦屿镇特步专卖店发生火灾,货基本被烧毁了,目前尚余部分货品,希望能够通过协商予以退货。合作时约定每年给予林振忠100000元补贴,共经营了四年,仅收到两年共200000元补贴,还有200000元补贴未支付。相关合同几乎在火灾时烧毁了。另外,王丽香对上述经营以及相关买卖完全不知情。王丽香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陈心钦、林振忠对货款的结算是否系双方长期合作的经营合同进行的总结算,陈心钦在履行双方合作协议过程中是否应当返还双方约定的其他款项,包括每年100000元的补贴以及销售回扣?2.林振忠、���丽香是否应对结欠的货款3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虽然陈心钦认可林振忠与陈仁智于2010年3月12日签订的《关于福鼎市特步品牌增开大店的相关协议》的真实性,但陈心钦并非《关于福鼎市特步品牌增开大店的相关协议》合同当事人,陈心钦也未举证证实其有权对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故林振忠就《关于福鼎市特步品牌增开大店的相关协议》要求陈心钦给付补贴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振忠与王丽香系夫妻关系。陈心钦与林振忠是特步品牌长期合作伙伴,林振忠长期向陈心钦���买特步品牌运动鞋、服装等体育用品。2015年3月18日,林振忠向,陈心钦出具《欠条》,确认结欠陈心钦货款35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5年农历春节前还清剩余250000元。之后,陈心钦向林振忠催讨货款无果。本院认为,关于陈心钦、林振忠对货款的结算是否系双方长期合作的经营合同进行的总结算,陈心钦在履行双方合作协议过程中是否应当返还双方约定的其他款项,包括每年100000元的补贴以及销售回扣的问题。案涉《欠条》明确载明:“兹林振忠欠陈心钦货款……备注:此前签的欠条全部作废,按此欠条为准。”故应认定案涉《欠条》系陈心钦与林振忠之间长期合作而进行的货款总结算;因《关于福鼎市特步品牌增开大店的相关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不予审查,故陈心钦是否应当向林振忠返还相应补贴、销售回扣等费用应另行主张。关于林振忠、王丽香是否应对结欠的货款3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振忠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陈心钦有权要求林振忠偿还3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本案债务发生于林振忠与王丽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林振忠、王丽香均未举证证实林振忠结欠陈心钦的350000元款项系林振忠个人债务或者存在���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认定林振忠结欠陈心钦的货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系林振忠与王丽香的共同债务,应由林振忠、王丽香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陈心钦主张林振忠偿还结欠的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王丽香应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被告林振忠、王丽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偿还原告陈心钦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8820元,由林振忠、王丽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威代理审判员 林姗姗人民陪审员 林双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